生態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家園,保護生態環境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。從而衍生了很多的環保設備公司,我們千友環保就在其中。迄今為止,人們在生態環境保護實踐中,已探索出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,形成了較為完備的主要由技術手段、行政手段和包括環境稅、資源稅等在內的市場(經濟)手段構成的生態環境協同治理機制。其中,市場手段是生態環境協同治理機制中環境風險管理工具的構造主體。理論上,作為環境風險管理工具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,任何一個工具的“缺位”,都會對其整體的協同效應產生難以預期的影響,因為它們之間是天然嚙合的,具有內在的依存性和互補性,盡管它們之間客觀上存在某種程度上的替代效應。
本質上,市場手段的產生,可視為市場各方參與主體相互間利益博弈的均衡解,屬于典型的“自發秩序”。也正是因為市場手段在其自然演化的過程中,不可能介入“生態環境保護”責任因素,以至于在現實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了環境風險管理工具的“短板”,如為發生環境事故的企業之外的第三者(環境污染受害者)提供權益保護機制(經濟補償等)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(下稱“環責險”)就是其中的“短板”之一。在這種意義上,環責險的誕生,源自生態環境保護這一社會責任驅動的結果。
現實中,因生產經營和管理不善等原因而導致的環境突發事故并不罕見,該類事件一旦發生,大都因企業倒閉等原因無法支付環境修復成本和賠償費用,結果給受害者生命和財產安全帶來嚴重威脅。從理論上來講,該類事件的發生具有高度的“不確定性”,是無法避免的“隨機事件”。這意味著,僅靠供(保險機構)需(企業)雙方的力量來推動環責險制度建設是十分困難的。因為在市場這只“看不見的手”的作用下,供需雙方的選擇是建立在完全自主的、自愿自覺的行為基礎之上的,而“隨機事件”因素的存在,使得“看不見的手”并不能成為環責險制度演進的“穩恒態”的充分條件。
早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,我國就先后在大連、長春、沈陽等地啟動了環責險試點工作,但進展十分緩慢。直至2006年6月,國務院印發《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》要求“采取市場運作、政策引導、政府推動、立法強制等方式”發展“環境污染責任保險”后,環責險制度建設才駛入了快車道。這表明,推進環責險制度建設,僅有基于社會責任驅動的保險機構自身的努力還是不夠的,還需要“看不見的手”和“看得見的手”的共同發力。
2015年9月,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《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》,明確提出“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”,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(下稱“強制環責險”)制度正式納入國家頂層設計的視域。2016年8月,央行、保監會、環保部等七部門聯合印發《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》,就“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”問題作出總體部署。即將出臺的《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管理辦法》就是其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。
那么,走向“強制”一定是我國環責險發展的必由之路嗎?回答顯然是肯定的。這是因為,環境問題具有負“外部性”特征,僅靠市場這只“看不見的手”的力量是無法自我演化出一套系統的環境治理機制的,而破解這一困局的唯一手段,就是要借助政府這只“看得見的手”的力量,以修彌市場機制缺陷,“統籌解決”環境難題。這就要求,“外部性”所及范圍必須被“統籌解決”機制所覆蓋。實行強制環責險制度,其實就是這一“統籌解決”機制中的重大制度安排——建立覆蓋全國的“統籌解決”機制。環責險之所以要“強制”,且在全國范圍內“強制”,其真正涵義也就在這里。說白了,也就是為修彌市場這只“看不見的手”的失靈缺陷,借助政府這只“看得見的手”的“強制”力,為環責險制度的演進提供一個到達“穩恒態”的“約束條件”(充分條件)。
保險機構視角下的強制環責險的作用機理是,企業環境風險事故的賠償責任全部交由保險機構“承擔”,這將“倒逼”保險機構在承保前開展環境風險排查,合理確定企業環境風險等級,做到環境風險損害與保險保障相匹配;在承保期間適時進行“環保體檢”,及時為投保企業安裝綠色發展“安全閥”。也即在強化投保企業風險監測和預警管理,減少自身環境風險賠償責任的同時,客觀上起到了促進環境風險管理水平提升的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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